新疆都市報訊(記者李琰 楊斌 通訊員柳欣攝影報道)通過宣傳企業文化來打廣告是很多商家的銷售手段,然而在烏市西虹東路一家銷售某品牌防盜門的商鋪內,卻公然張貼著多位國家領導人接見該品牌企業總裁的照片,通過專業人員鑒定這些照片存在明顯的合成痕跡。烏市水區工商局七道灣工商所的執法人員通過一個月的研究勘察,最終了解掌握了該商戶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事實,并對其進行嚴重處罰。
2012年4月初,水區工商局七道灣工商所的執法人員在一次例行檢查中,發現長青四隊附近一家自建房內一商戶涉嫌無證經營。該商戶戶主郭某表示經營執照在其位于西虹東路的銷售防盜門的另一家店面內,執法人員遂隨其前去檢查核實。檢查時,細心的執法人員發現,其店面的企業文化宣傳欄內,竟張貼著多張國家重要領導人接見該企業總裁胡某的宣傳照片,在照片描述中則標明胡某為“第十一屆人大代表”,且其胸前還佩戴著人大會議出席證。執法人員通過仔細觀察后發現,這些照片上領導人表情及動作很不自然,懷疑有合成的嫌疑。
七道灣工商所的執法人員當即對這些照片進行拍照取證,并將其取回工商所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調查過程中,該商戶戶主郭某極不配合,不僅多次躲避執法人員詢問,在對照片由來及何時張貼于店內等問題解釋時無法自圓其說,甚至企圖向執法人員行賄以圖逃避制裁。
執法人員通過聯合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對其照片的真實性及該品牌企業總裁“人大代表”的身份進行了進一步核實。最終發現該商戶張貼的照片中,不僅國家領導人的衣著、發型與真實情況不符,胡某的“人大會議出席證”與真實證件有所出入,在人大代表名單中也并沒有胡某的姓名,照片也存在明顯的合成痕跡。
目前,七道灣工商所因該商戶違反《廣告法》和《反正當競爭法》中“不得虛假宣傳”、“不得使用國家領導人肖像做廣告”等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勒令其現場整改,并繼續對圖片來源等細節問題進行進一步調查。執法人員表示,如郭某對處罰有所疑義,可出具國務院對照片內容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國家領導人的肖像授權證明。
據了解,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第七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使用國家領導人的肖像進行廣告宣傳。同時《民法通則》也有規定,如將他人肖像用作商業用途必須征得本人同意,否則就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